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问多少才叫超出家庭日常债务

债务追讨
2024-03-26 16:3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
  • 有证据证明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的,属于个人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三)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
    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 家庭有欠债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没有任何关系,家庭人均年收入就是家庭的所有收入相加后除以家庭人口数。家庭有外债并不影响家庭的人均年收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