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