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的股东有以下优先权利:
1、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
2、优先分配利润的权利;
3、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权利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