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不属于行政许可,农业承包合同是由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签订承包合同不需要行政机关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