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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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其最新立案标准为: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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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立案标准是:金融工作人员,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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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最新立案标准: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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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