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人身权专属于作者所有,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但转让和继承必须是在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内依法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