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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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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商不一致,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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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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