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王某于2004年12月25日前往北京出差。乘出租车到三里河时,他不小心把装有证件、资料和票据的皮包忘在了出租车里。王某匆匆忙忙,在某报上发布了寻物广告,如果有人捡起皮包送回本人,本人将支付2000元的报酬。12月28日,出租车司机李某将皮包还给王某,并要求支付2000元。王认为,捡起别人丢失的物品,应该归还给业主,但因为出租车司机花了油钱和时间给自己送包,他愿意拿出500元作为奖励。司机李认为,王在奖励广告中写明了2000元的报酬,并按要求归还了损失,业主应按照广告中规定的金额支付报酬。双方发生争执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了吗?为什么?2.王某在紧急情况下发布寻物广告,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票据纠纷
2024-03-28 09:24: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