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商量一下,小区内的停车位,业主是否有权将其拆除为绿化或休闲场所?

业主维权
2024-03-28 16:4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由物主大会共同决定
  • 您好,依据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