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
2024-03-28 19:0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征收补偿不是按照户口补偿,而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
    2、房屋征收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所以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应给予的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口或说户口无关;
    3、房屋拆迁中还有安置补助的概念,安置补助是按人口或说户口给予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流程是什么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按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每月补贴;
    3、房屋征收奖励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拆迁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法律分析: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应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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