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程量清单方式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有约定,结算时工程量清单不予调整,而规范有说明以工程量清单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方式应当以单价合同计量方式结算,那这种情况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不予调整还有效吗
拖欠工程款
2024-03-28 19: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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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工程量不可以调整,双方
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除外。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综合单价、工程量不得调整(协议除外)。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增减小于15%的按实调整,综合单价无需调整,工程量增减大于15%的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一并调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
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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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