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9年3月开始在这家公司工作,从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当我第一次来到这家公司时,我同意尝试一个月。1月以后,老板口头上答应给我加薪,直到今年3月才给我加薪。我还没有弥补去年的不足。老板说以后要弥补,但以后可能还不够。公司其他人也有过这样的情况。我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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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后公司一直不签劳动合同,在一个月内要求公司补签;超过一个月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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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