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后,如果人民法院能当庭宣判的,则开庭当天会有判决结果,并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当庭宣判,而是定期宣判的,则在法院定期宣判的当天会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