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妻子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子女抚养
2024-03-29 01:3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犯生育权的行为:未经妇女同意强行让妇女堕胎的、人工授精未经妇女同意进行销毁、恶意攻击妇女导致妇女堕胎的等行为。绝对不能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堕胎的行为视为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因为妻子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若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堕胎的行为视为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则属于把妻子当成“生育机器”而非一个自然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侵犯女方生育权的行为有以下2种:
    1、妻子没有经过丈夫同意就私自堕胎、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孩子、夫妻一方和第三方婚外生育的,都可以被认定是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2、夫妻同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这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或放弃生育。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 妻子私下堕胎的行为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或妻一方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