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款挪用属于违法犯罪,可以到当地的
公安部门、检察院的反~贪部门举报。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