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继承房产离婚的分割标准:
1、照顾子女的一方、无过错的一方、生活困难的一方取得财产,取得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2、如果夫妻双方条件基本相同,都认可房地产的价值,够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只需要互补差价;
3、夫妻双方不能就房地产分配方案达成协议,不愿放弃房地产所有权的,可以采取竞价取得的方式,即对房地产出价较高的一方取得房地产,竞价分配结束后,一方应根据竞价时的价格给予另一方补偿;
4、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个别财产的,可以拍卖分割这部分财产,拍卖所得价格由双方平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