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放管服了施工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招标投标
2024-03-29 10:1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到建设局备案。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二是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实际施工合同目前是不需要备案的,所以也是不存在着备案合同这样的一种说法。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备案,只要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且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中标人在中标之日起15日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不需要去办理备案登记了,施工合同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的,就不需要去办理备案登记了,毕竟我国现在已经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登记程序了,当事人不用去相关机构办理备案,只需要保证施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的就可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备案。现在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之前的规定是施工企业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合同备案。

  • 施工合同备案一般情况下是签订合同后到有关部门备案,但也有情况紧急的,后补备案合同的,不过这样的例子很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