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无效一般是有记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无效有记录。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无效一般是有记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无效有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