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工伤二次住院非旧伤复发怎样办?

工伤索赔
2024-03-29 18:02: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的工伤复发,可以依法去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定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变化情况;如果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依法获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等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工伤旧伤复发的应该进行工伤复发鉴定,需要停工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的各项费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经过医疗诊断确需治疗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复发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期间工资,按照工伤复发前原工资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工伤职工与原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并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意味着原工伤保险关系已经依法终止,是不能重复主张相关权利的。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工伤职工与原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并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意味着原工伤保险关系已经依法终止,是不能重复主张相关权利的。
  •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治疗后原工伤现场(伤)原工伤的发病因素相关的活动性病变和明显体征,损伤状况一段时间内稳定或相对稳定。应注意的是,疾病复发和原损伤部位必须有医疗联系或一致性,才能确认。
    如因工作损伤引起的股骨头颈部骨折经治疗后愈合,但几个月后原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
    1、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