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
0.9%交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受理费由被告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