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留置权的标的与动产质权同为动产,两者性质类似,留置权一并适用善意取得规定。
承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可以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占有的公信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
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