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工伤后复发再治疗费用怎样处理?

工伤索赔
2024-03-29 18:5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工伤后续治疗费怎么处理
    1、工伤后续治疗费处理方式如下:
    (1)工人在职期间,职工因为工伤或者工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的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的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如果单位不能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他的过错而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备齐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职工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机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4、机构经审查和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依法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还是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需要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有用。如果工伤复发,还需要原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的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依法进行赔付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