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