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是申请执行证书的前提,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不仅要审查债务的履行情况,还要征询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意见。公证处一并出具了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公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五条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