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遗嘱公证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3、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4、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继承遗产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
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