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的期限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被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刑法 第69条第1款规定
公安人员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也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 羁押 时间可长达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