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代为转让协议》,就股权转让的价款及数量等进行明确约定。
2、股权转让应当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和法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手续。
3、由显名股东按约定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终18号民事判决,如果公司已经内部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即使该股东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也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如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也明知其系隐名股东,且公司及其他登记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则隐名股东亦可直接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该《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