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承包土地需要注意什么?

土地纠纷
2024-04-01 1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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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未经依法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的相关规定是:
    1、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 法律分析: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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