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未经依法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