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