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照21.75天计算工资。6月3日开始工作,6月20天工作,20天工作。结果公司扣了我1.75天的工资。7月份出勤23天,公司只给了我21.75天的工资。合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4-02 09: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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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请事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员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21.75。员工应被扣除的工资为:日工资乘以请假天数。员工当月应当领取的工资为:月工资减去被扣除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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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