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如下: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