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为是:
1、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