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情形呢,法律有哪些规定

债务追讨
2024-04-06 08: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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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以下9种: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申报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及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向法院申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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