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富顺搬迁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拆迁补偿
2024-04-06 08:5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搬迁国家赔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规定可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搬迁补偿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经评估后的)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装饰费用(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合议)或者为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经评估后的)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装饰费用(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合议)或者为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取得的所补偿调换的新房屋产权的房屋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搬迁的花费)拆迁后临时安置补助费、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用房(比如商业用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申请房屋拆迁安置费的主体为:被拆迁人、承租人;
    2、若拆迁房在拆迁后提供了周转房,则无需计算拆迁后临时安置补助费;
    3、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仅在超过过渡期限时适用,若未超过则无需计算。
    三、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 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具体而言: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