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下,城市房子被拆赔偿标准是多少?

拆迁补偿
2024-04-06 18:01: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拆扦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
    1、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如下:
    (1)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补偿费;
    (2)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
    (3)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有哪几种形式
    拆迁房的性质有三种情况:
    1、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2、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动迁,政府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正规商品房;
    3、因征收农村土地,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安置房。
  • 法律分析:城镇拆房的赔偿计算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在赔偿前要看房屋是否是合法建筑,只有合法建筑才能得到赔偿。具体要看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协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