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分公司的流程是:
1、公司依法作出设立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2、在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提交规定的文件;
4、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一、四款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