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可以改成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由轻到重依次为警告,罚款,拘留。
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被处罚人无法进行选择。若对处罚存在疑问,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或在执行后复议,诉讼。
行政拘留具有哪些特点
行政拘留具有的特点如下: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