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报告财产令的期限

遗产继承
2024-04-08 08: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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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其罚款、拘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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