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棚户区改造补偿多少钱一平方?,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拆迁补偿
2024-04-08 12:02: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为:
    1.被征收的棚户区的房屋建筑面积加上该面积的
    0.2倍再加上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小户型面积,被改造者可以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小户型。
    2.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根据被改造房屋的面积和房屋的装修、附属价格综合计算。
    3.搬迁费是按照被改造房屋面积给予补偿,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进行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80元计算。法律依据:《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四条 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补偿范围较为复杂,原则上来说,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均不能低于正常征收程序中相应的补偿标准。就实践来说,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产权调换、
    (2)另划宅基地、
    (3)货币补偿以及
    (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近几年实施的重要工程之一,很多地区的棚户区都被划入了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这两种。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第一种是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
    1.5的面积置换等;
    2、第二种是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个人的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3、第三种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面积认定一般是有一个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是会有上限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