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了对方的拆迁安置房子,对方反悔了,我起诉了,一审法院判了房子对方交付给我,对方上诉了,二审法院让和解,对方赔款,和解协议中分三批给款,三批给款都明确了时间,如有超过时间的,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交付房屋,中院说对方撤回上诉,一审生效了。是吗,对方有五套安置房,马上就可以办理小产证了,我只保全了我买的一套,其它4套对方把产证办在其子女名下,对方只有一套我保全的房子,如对方超过期限不能给款,法院能执行对方名下我保全的房屋吗?谢谢!

拆迁补偿
2019-07-09 08:01: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小产权房的原始所有人(即“大产证所有人”)违法是可以被法院查封的。
    2、小产权房的其他居住人违法是无法被法院查封的,理由如下:
    (1)小产权房是法律所禁止出售的房屋;
    (2)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证;
    (3)居住人虽然花钱购买了房屋,但是无法办理产证,因此也就无法确认其所有权,故而法院就难以查封的;
    (4)但是,原始所有人是可以被查封的,因为其有为宜产证。
  • 诉讼财产保全或诉前保全都是原告的权利,且原告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才会同意保全申请。不清楚你提出的是什么异议?对于不该保全之类的异议,法院会肯定不同意的;对于超标的的异议,法院或审查后答复。
    至于驳回异议的方式,保全不是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作出记录签字就行了。但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会作出正式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或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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