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5岁了在幼儿园被小朋友从后边推倒碰在墙上,在医院缝了七针,家长付了医药费,请问一下,幼儿园有责任赔偿吗,应该赔多少。

妇幼权益
2019-07-09 09:01: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互相打架根据责任大小互相支付侵权赔偿,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首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职责和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是代为教育以及进行管理,是不可能代替学生的监护人成为法定监护人的。所以,孩子的监护人是您。
    其次,您孩子尚在幼儿园上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您的孩子伤害了别的孩子,对方受伤的孩子的家长可以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可以证明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没有看好孩子,可以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应当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鉴定,如果确认属于医疗事故后,则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主治医疗人员负有严重过错并造成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