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版权登记的部门属于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相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
台湾、
香港和
澳门地区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