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不能申请精神损失费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发生纠纷时,往往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一些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给劳动者带来了精神损失,因此会在仲裁申请中申请精神损失费。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申请劳动关系仲裁需要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2、书面劳动争议申诉书;
3、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