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新刑法对执行判决失职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
2024-04-10 03:44: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新刑法对执行判决失职罪的量刑标准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是指行为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刑法对执行判决失职罪的量刑标准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是指行为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刑法对执行判决失职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等,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