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下我买的房子同一栋左邻右舍的房产证都是写商品房,而我是写自建房,这是怎么回事

2019-07-09 11:24: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正常手续,新建房要先行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后再办理房产手续。办理土地相关手续需当地规划部门同意,符合当地规划,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后补办用地手续(因未办理土地手续而建房屋,需先行处罚后补办(出让或划拨视当地国土部门处理情况而定)。
    处罚与否,视当地国土部门处理情况而定)。取得合法的土地手续后(即,最终为土地使用权证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需城建规划手续(含用地规划许可证,动工许可证,竣工许可证)和用地手续(即土地使用证书)。
    城建规划手续补办,视符不符合当地规划而定。费用有当地标准。用地手续费补办,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视土地性质而定。划拨用地只需缴纳用地管理费用(视当地标准及土地使用证书费用),其他费用为测绘费,绘图费、初始登记费等不定(不会太多,而面积及当地标准而定)。
    需出让的土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出让金视当地标准而定)。房屋产权证费用:登记费,测绘费,证书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即地税缴纳费用),各地地块不同,标准不同。
    无参考价格,需到相关部门咨询得出。以上为符合城建规划而言。不符合规划,只能是维持现状,按法律不符合规划需拆除。
  • 倒塌后的房子,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是有拆迁补偿费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商品房涉及房产的有许多种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一、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卖方(房地产商)
    1、房地产权证(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2、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出售合同;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买方
    1、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出售合同;
    2、购房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夫妻共同登记需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明;
    3、机关、团体、国有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购房的证明,集体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购房的决议,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需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4、付款凭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
    二、办证程序
    (一)提交材料 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内销房)或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外销房、侨汇房),提交相关材料,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房屋产权转移申请书。
    (二)预登记(初审) 交易中心经过初审认为合格的,送房地产测绘部门配图、绘制房屋平面图的地籍图。初审不合格的,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配图 房地产权证需附有地籍图和房屋平面图,这些图纸是对房屋及其相应分摊土地面积的确认和标定,必须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公章。买房人也需在图纸上签字或盖章。 地籍图和房屋平面图一式两份,一份制作房地产权证,一份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保存。购房者应支付图纸费和勘丈费用。
    (四)缴纳税费 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购房者即可正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契税。契税占房屋成交价的1-3%。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 减半征收,个人实际缴付1-
    1.5%。契税由财政局收取,买卖双方都应缴付印花税由税务部门收取,有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过户手续费。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的手续费为房屋成交价的
    0.08%,买、卖双方各自支付
    0.08%,由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外销商品房首次交易,由买方缴付房屋成交价的
    0.5%。 所谓空置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投资建造的、符合出售条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新建住宅。 申请人享受减半收费时需提供该商品住宅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住宅竣工日期确认单(复印件)。
    (五)审核 购房者把房屋交易材料、身份证明、纳税证明送交房地产登记部门,由登记部门审核。
    (六)制证、发证 购房者需支付房地产权证工本费和5元印花税。 从申请登记到发证,一般需要30天左右。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房屋买卖时,遇到违法建房怎么处理?违章建房,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房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
    但是,违章建房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房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
    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房物建造人对违章建房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
    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房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房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
    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房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房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房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房收益。违章建房的所有人对违章建房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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