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纪合同能发生留置权吗,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4-12 03:06: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留置权。具体内容是,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委托人不履行的,行纪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能行使留置权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