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时候,我曾借了2万块钱,借条是2016年,4月份到期,但到期债主方一下又要收多几多利息,双方没办法调理后就没有不然了了,前段时间,我收到债主通知,说过了8个月不还,要收多,16000元,利息,合计36000元整,请问我可以告债主方吗?告了我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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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所以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从借款次月一日至还款之日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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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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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其他
证据,比如录音、短信、微信等能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2.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中有详细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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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