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母亲再婚,农村房子拆迁,母亲能分前夫儿子的房子吗?

2019-07-09 13:31: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如何补偿由双方约定,达成一致意见则生效,因为协议是双方意思的表示,并不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您可以在协议中提出你需要房子或者房子折价后分到一部分钱。 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房子也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您对协议不满,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阶段,那通常来说,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但由于您的房屋有贷款,那么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而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您的描述,那么婚前的部分仍属于男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双方各占50% ,获得房产一方将这部分补偿给另一方。
  • 农村宅基地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获得的房子要看征地拆迁后有没有改变村民户口性质决定安置房可能存在不同的产权性质。
    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重新规划建设规模扩大,安居房建设,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及机场国防建设等,一些地方征地拆迁使原农业户口的村民成为失地农民,这些村民征地后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再享有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制定的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集体土地不作价补偿给个人,地面上建筑物造价评估补偿,因此农村拆迁的房子补偿金如产权调换成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其贴补差价较大,村民难以承受,通常各地政府在安置这类拆迁户时采用划拔土地解决拆迁安置,这种房子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属于国有划拔土地,不是小产权,相当于经济适用房那种性质,由于土地划拔,土地不收钱其房屋的造价就低,房屋又在城市周边地区或原村庄位置,村民乐于接受。
    当然有条件的村民也可以自已贴钱选择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进行拆迁安置。
    2、不少地 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原有旧村庄重新规划建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这种性质的拆迁虽然也是征地拆迁,但重新安置的房屋还是在原集体经济范围内,村民户口性质仍属于农业户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重新按户口核定宅基地,安置村民新住宅,这种房屋的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通常叫小产权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1、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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