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so:
1.
他们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貌似是为了要挟;
而后来擅自出卖,
是在甲发现以后,从乙丙的角度推论,他们认为甲默认并修改了他们的讨债行为:知道东西在哪,
拆除了最值钱部分(貌似),
剩下的就随它去了,且没有报警,或走司法程序.
2.
秘密窃取.
开始可能是秘密的,但是如果甲知道了东西在哪里,那么就不再秘密了,而且貌似那个地方还不是很难找,或者压根就是三人都清楚的一个地方.所以即使甲最后诉乙丙盗窃,但是由于这样的情节,也不会算的,我想:)
3.
多次窃取,那就不用说咯...
所以,
我认为不是盗窃.如果硬要说个罪,
那么是不是有可能不当占有他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