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劳动者的试用期内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催告公司及时去缴纳;如果公司逾期不缴的,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社保局投诉;或者依法与公司解约,要求其补缴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